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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是我所精通领域之一,我所自1970年以来一直提供该领域的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从喜剧演员、音乐家、制作或设计公司到电视和广播公司。
我们的服务涵盖法律建议以及国内和国际普通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名誉权诉讼纠纷,以及娱乐界各个领域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娱乐领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咨询和合同草拟服务,特别是在音乐(代理、编曲、表演者、音乐制作人或推广人)和视听权利(制作、发行、电视、广告和图像权利)等领域。我所擅于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供战略性和创造性的服务。